索 引 號 : 015048170/2023-00191發文字號 : 南政〔2023〕51號
發布機構 : 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生效日期 : 2023-05-26
主題分類 : 通知發布日期 : 2023-05-26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海南州質量獎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五屆州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海南州質量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州戰略,引導和激勵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弘揚工匠精神,發揮質量、標準、品牌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海南州總體質量水平,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青海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州質量獎是海南州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服務生態文明“高地”和產業“四地”建設中質量管理成效顯著、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方面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全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海南州質量獎的申報、推薦、評審遵循自愿申報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評選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預,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海南州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獎勵組織不超過4家、個人不超過3名。
第五條 評審標準以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依據DB63/T1460《青海省質量獎評價準則》,制定評審細則。評審標準總分為100分,其中現場評審占70%、材料評審占20%、陳述答辯占10%。
第六條 海南州質量獎評審經費列入海南州財政年度預算,實行??顚S?,資金主管部門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嚴格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青發〔2019〕11號)要求執行,并按照序時進度實現支出。
第七條 海南州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海南州人民政府設立海南州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海南州質量強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行業協會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海南州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海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請州政府批準后公布。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自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批準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海南州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公布海南州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員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并報請州政府審定。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組,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海南州質量獎的具體評審工作(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評審工作)。建立評審員專家庫,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等工作,建立評審專家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評審組由行業質量專家、企業優秀管理者或首席質量官中優先推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海南州質量獎具體評審標準(細則),組織起草評審員管理制度、評審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編制海南州質量獎年度創評計劃;
(三)受理海南州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交流、宣傳、推廣工作;
(四)調查、核實申報企業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情況;
(五)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監督管理;
(六)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海南州質量獎各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條 各縣人民政府和海南州綠色產業發展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海南州質量獎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班組等機構(以下稱申報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海南州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5年以上;
(三)近5年內無質量、安全、生態環境、職業危害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等行為,顧客滿意程度高;
(四)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取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并運行有效;建立并已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模式,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和突出的社會貢獻;
(五)符合國家、省、州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并取得相關證照;
(六)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七)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八)擁有自主品牌、自主技術,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主要指標位居州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九)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第十二條 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海南州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或與質量相關工作經歷滿10年;
(三)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海南州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等行為。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三條 海南州質量獎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方案公布。州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本屆海南州質量獎評審工作方案及相關要求。
(二)材料申報。申報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按規定時間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
(三)組織推薦。各縣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收到組織和個人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核實申報條件是否符合、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送州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材料初審。州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對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送專家評審組評審;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及時通知其補充完善。
(五)組建專家評審組。州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專家庫內遴選評審員,分行業組建專家評審組,各專家評審組由3名以上單數評審員組成;各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評審委員會負責。
(六)材料審核。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名單(原則上不超過14家);對未進入現場評審范圍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委員辦公室負責書面告知;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得分情況將申報組織和個人由分數高低進行排序,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七)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采取查驗實證、陳述答辯、現場查看、座談等形式,形成現場評審報告,15日內完成現場評審。
(八)綜合評價。專家評審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參評組織和個人進行綜合評價,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送州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九)征求意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紀委監委、發改、工信、應急、環保、住建、農牧、衛健、人社、稅務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形成意見匯總連同推薦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的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通過政府網站和主流媒體等方式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未通過公示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請海南州政府發文公告并公布獲獎名單。
第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州政府進行表彰,頒發獎牌、證書或獎章,并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除依規報批的表彰獎勵項目外,不得發放人員獎金福利、彌補日常支出。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提升質量管理能力,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質量獎(提名獎)。
第十五條 獲獎組織需每年向州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自評報告。需保持榮譽的組織滿四年后應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復評申請,復評通過的組織不占本屆獎項名額。滿四年后未提交復評申請的組織不保持榮譽。
第五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具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增強質量意識、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各縣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機關以及受州評審委員會委托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模式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州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 海南州質量獎有效期為4年。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海南州質量獎稱號及標識,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海南州質量獎證書和獎牌。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海南州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提請海南州政府撤銷其獎項,收回證書、獎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4年內不得申報海南州質量獎。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提請州評審委員會報海南州人民政府撤銷其質量獎項,收回證書、獎牌或獎章,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在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嚴重不合格、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國內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七)其他違反海南州質量獎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條 海南州紀委監委負責對海南州質量獎評選全過程進行監督;參與海南州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參與推薦、評審的工作人員要保守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標準和程序;對推薦、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海南州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海南州質量獎評審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6日。本辦法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執行中如遇國家、省級有關政策調整,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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