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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5048170/2023-00173發文字號 :

        發布機構 : 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生效日期 : 2023-04-28

        主題分類 : 通知發布日期 : 2023-05-05

        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十五屆州政府黨組第21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3428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 

          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范圍內。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中國共產黨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完善體制機制,推動工作落實。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的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政府負責、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指導、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格局,推進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高質量發展。 

          (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統一部署,統一實施。 

          (四)建立和完善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農村牧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推進建立互嵌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措施,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環保準入條件,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惠及各民族群眾。 

          (七)將黨的民族政策法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納入干部培訓課程。 

          (八)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專門機構力量,落實人員配備和工作保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快現代化建設步伐,提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防范化解民族領域風險隱患,奮力打造民族團結進步海南樣板,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題會議,研究部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構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思想大格局,廣泛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家庭、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寺院、進軍營、進景區、進市場、進網絡。大力宣傳功勛人物、時代楷模、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勞動模范等先進典型,培育擔當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重任的時代新人。每年的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活動要突出主題,全方位、多渠道、廣覆蓋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讓民族團結思想走進千家萬戶,入心入腦。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化精神文明建設,推進移風易俗,引導各族群眾在思想觀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現代化邁進。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堅持主管主辦和屬地管理原則,積極穩妥處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識形態問題。深入挖掘整理和宣傳海南各族群眾手足相望、守望相助、相處融洽、長期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事實,弘揚海南各族群眾心向中華、自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和貢獻。 

          第八條  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履行《條例》規定的主要職責,并負責開展以下工作任務: 

          (一)發揮牽頭協調作用,組織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重大問題、實踐路徑和工作載體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法規評估機制,全面系統梳理評估和修訂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法規,促進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組織實施民族團結進步目標考核責任制,并負責監督檢查落實。完善創建工作測評體系、評價考核、動態管理、獎勵和退出機制。 

          (四)建立健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協調處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團結進步。 

          (五)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養、推薦和使用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十一進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重大民族節日活動。 

          (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八)常態化組織開展少數民族、基層干部群眾參觀考察和民族聯誼等活動。 

          (九)加強和改進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升面向城市少數民族群眾的服務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健全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機制,加強流出地和流入地跨區域協作,幫助解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就醫就學等問題。建設社區石榴籽家園,促進各民族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 

          (十)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開展宗教活動場所法治宣傳教育,做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工作。發揮愛國愛教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活動推進到宗教活動場所。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將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全面落實示范創建補助資金。 

          第十條  自治州各級組織按照《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正確、規范、同步使用漢藏兩種文字,大力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自治州、縣、鄉(鎮)的主要會議、與群眾密切相關的各類法規、文件均實行雙語化。自治州要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大力支持并推動民族工作社會化、法治化、人文化、數字化。 

          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和使用,鼓勵其他民族干部學習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語言相通促進心靈相通、命運相通。 

          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互通、互學、互推。規范各類社會和市面用文。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對少數民族和漢族考生的加分政策,通過落實對少數民族和漢族考生的加分政策、要求考生擁有海南州戶籍等辦法,確保州、縣錄用公務員,招錄本地生源的考生不低于40%;鄉鎮招錄公務員,招錄本地生源的考生不低于50%;州、縣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招錄本地考生不低于60%。 

          第十二條  民族宗教事務、文體旅游廣電和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實施民族文化精品戰略,打造民族文化藝術品牌,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支持少數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發展和創新,加大少數民族珍貴古籍、民間文學、口頭文學等的挖掘、搶救、整理、出版力度。研究制定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場所、培養傳承人等方面的政策。發展民族體育事業,提高各民族健康素質,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挖掘和整理,組織開展民族傳統體育健身活動。深入實施旅游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計劃,以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積極推進中華民族視覺形象工程,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基地,設立民族團結進步紀念碑、宣傳長廊、宣傳標識。 

          第十三條  文體旅游廣電部門加強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藏語譯制和采編制作能力建設;州電視臺應當開通藏語廣播電視專用頻率(),各縣廣播電視臺要有藏語節目播出時段。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要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三科教材,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教育教學基本用語用字的要求和相關配套保障。結合教育教學特點,開設特色課程,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及省情、州情和縣情教育引進校園。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規劃,各級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兩次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活動。在學校建設民族文化知識走廊、展示館、校史館等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實施各民族青少年交流計劃,有序推進各族學生合校、混班混宿,營造共同學習生活的氛圍。 

          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鞏固推進義務教育優質資源均衡發展,提升異地辦班辦學質量,推進普通高中多樣化高質量發展,實施特殊教育提升計劃,建立與自治州產業體系相匹配、與社會充分就業相適應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高度重視民族教育事業,切實保障各民族適齡兒童、青少年接受良好的義務教育。做好十五年免費教育走深走實。 

          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為民族語言文字的傳承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健康青海˙幸福海南行動,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做好州、縣、鄉(鎮)、村四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推動民族地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讓各族群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預防、治療、康復、健康促進等衛生服務。自治州制定專項規劃,傳承發展中藏醫藏藥,打造全省乃至全國藏醫藏藥高地。 

          第十六條  鄉村振興部門加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力度,大力實施產業發展、穩崗就業、易地扶貧搬遷后續幫扶、鄉村振興試點村建設等鄉村振興工程。全面做好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實現各民族群眾共同致富。 

          第十七條  民族宗教事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牧等部門要有計劃地對各族群眾的生產技能、經營管理能力等進行培訓,使各族群眾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財政部門要對各族群眾的技能培訓給予資金上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八條  住房建設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市政建設和管理規劃時,積極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建設布局規劃和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引導各族群眾互嵌式居住生活,促進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應當傳承和保護各民族的民居建筑風格,體現民族文化特色。 

          第十九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商務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推動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升級加力,提升自治州自我發展內生動力。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持續推進各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城鄉勞動力實現高質量就業,大力推進少數民族群眾轉移就業。 

          鼓勵、引導和督促本轄區重點項目實施單位及各類民營企業,積極吸納本轄區未就業大學生、具有一定文化技能的城鄉剩余勞動力,切實維護本轄區各族群眾的發展權。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科學制定本轄區電信、移動、聯通、電力、金融等重點行業單位和水電站、新能源等資源型企業參與、支持鄉村振興、教育助學、民生改善、福利保障等民生領域的措施辦法,更好的促進地方與企業的共同團結、進步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障相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著力改善民生,擴大城鄉社會保障覆蓋面,保障各族群眾基本生產生活需求。 

          第二十二條  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進一步鼓勵、指導、支持少數民族企業創新發展,積極扶持培育民族產品和商品品牌,引導支持發展民族手工業和民族特色產業,加大與州外民族企業的交流、交融、合作、共贏,積極培育和壯大區域民族經濟。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牧、林草等部門要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各族群眾的美好家園。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不定期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施工的主體開展執法監管,依法從嚴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要廣泛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題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落實社會福利和退役軍人優撫安置等政策措施,保障各民族困難群眾和退役軍人基本生活。 

          第二十六條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視、侮辱時,有權向人民政府申訴和控告。人民政府接到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公民維護合法權益和表達利益訴求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條  各族群眾的傳統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人民政府對公民自愿實行風俗改革,并符合政策的,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防范和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提供、制作、發布或者傳播不利于民族團結的信息或者言論。 

          第二十九條  文體旅游廣電、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禁止在圖書、報刊、文藝作品、影視音像制品、網絡以及廣告、商標和其他公眾活動中出現帶有歧視和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 

          第三十條  文體旅游廣電、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防范和杜絕在自治州境內發生損害民族團結進步,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不得出現因民族、信仰、風俗、語言不同而拒、拒賣、拒載等侵害民族群眾權益、傷害民族群眾感情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民族宗教事務、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嚴格執行《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等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每年9月設定為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9月第二周為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周,9月第二周星期三為民族團結進步日。自治州的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活動周、進步日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州每5年、縣每5年、鄉(鎮)每2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對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獲得州級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稱號的,給予掛牌表彰獎勵;獲得州級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個人稱號的,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表彰獎勵;獲得縣、鄉(鎮)民族團結進步 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稱號的,獎勵標準由縣、鄉(鎮)參照執行。      

          (二)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榮譽稱號: 

          1. 評選和推薦時弄虛作假的; 

          2. 因違法違紀等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3.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撤銷榮譽稱號,由原推薦單位提出,逐級上報,經自治州、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創建機構)和鄉(鎮)有關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州、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創建機構)可直接決定撤銷集體或個人獲得的獎勵。 

          對被撤銷榮譽稱號的集體、個人,收回其獎牌、證書、獎金,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三)按照建成全國示范鄉鎮10萬元、示范村(社區)6萬元、示范單位3萬元、教育基地10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省級民族團結進步示范鄉鎮5萬元、教育基地10萬元、示范村(社區)3萬元、示范單位2萬元、青少年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示范點3萬元的獎勵補助;州級守望相助村3萬元、社區石榴籽家園3萬元的獎勵補助,形成上下聯動的資金保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尊重和支持各民族開展傳統節慶活動,倡導各民族公民共同參加不同民族的重大節慶活動,除實行國家法定節日制度外,藏歷年和開齋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族干部職工統一連續放假三天,不占用國家法定假日和雙休日。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按《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之規定,追究有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4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528日。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330日印發《關于印發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實施細則》(南政辦〔20173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海南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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