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5048170/2023-00141發文字號 : 南政〔2023〕12號
發布機構 : 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生效日期 : 2023-03-27
主題分類 : 政府文件;通知發布日期 : 2023-03-30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海南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3月27日
海南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彌補林草長、河湖長制和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短板和盲區,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青海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壤、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
第四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接受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線索,根據舉報內容分類后,轉辦至相應的職能部門。
各職能部門應當調查舉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及時向轉辦線索的生態環境部門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職能部門,是指州、縣自然資源、農牧、水利、交通運輸、林業草原、市場監管、文化旅游、住房與城鄉建設、發改、公安、工信、綠色管委會等涉及環境保護部門。
上述部門應當按照《海南州州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要求,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對于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具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舉報、受理及獎勵
第八條 舉報可通過信函、來訪、電話、微信、微博、官網等渠道或者現場陳述等方式,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電話舉報:海南州12345政務服務熱線;
(二)網絡舉報: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門戶網站或公布的微信、微博舉報賬號等;
(三)來信來訪舉報:州、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信訪工作的機構。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九條 舉報獎勵限于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獎勵相關信息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十條 舉報后獲得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舉報對象明確、地址詳細準確,有條件的應當提供違法行為圖片、視頻等印證材料;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首次舉報,并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查處過;
(三)新聞媒體未曾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舉報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 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損害程度,將獎勵金額分為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四個檔次。
舉報線索經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或責令整改,給予舉報人相應檔次的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納入本辦法的,接到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獎勵檔次,對比違法行為危害程度,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舉報事實不清、對象不明或者內容不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立案、調查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人為各級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服務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
(五)舉報的內容不屬于生態環境保護范圍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四條??多人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者;
多人聯合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獎金自行協商分配;
舉報人舉報同一被舉報人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獎金最高額予以獎勵;
被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經查處結案,被舉報者再次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的,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五條 在案件辦理完成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15個工作日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經負責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通知舉報人領獎。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或移交公安機關的移送文書送達之日起算。獎金發放不受處罰或刑事判決執行情況的影響。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電話、微信、電子郵箱、微博、信函等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查處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領取獎金。舉報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可在有效期內提供本人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地址信息,由獎金發放單位通過銀行匯款形式發放獎金;也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應出示授權委托書、本人及舉報人的有效證件。無法聯系到舉報人或逾期未領取,視為自動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及保障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每季度通過政務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有獎舉報案件查處、獎金發放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公眾的監督。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生態環境部門的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答疑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串通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舉報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過程中未及時履行工作職責、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漏舉報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后,應按相關規定程序和期限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辦理或者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一經查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普通舉報事項處理。
第二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保障。各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顚S?,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一經發現,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南州生態環境局、海南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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